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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如何缴纳环保税?

发布日期:2018-01-29    文章来源:admin

问:应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哪些?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问:环境保护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什么?

答: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问: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答:按照下列方法确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问: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如何计算?

答:第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第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第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第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问: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第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第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第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第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问:哪些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答: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